第七条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乙方按“平安意外伤害保额”全额支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造成条款所附的附件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乙方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校内平安意外伤害保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20万元为限。
(二)平安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乙方按照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平安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10万元为限。
注: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满仍未出院时,乙方继续承担责任,但保险责任的承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时次日起180日。
⑵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进行门诊治疗,保险期满治疗未结束的,乙方继续承担责任,但意外门诊保险责任的承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时次日起15日。
(三)平安疾病身故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平安疾病身故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5万元为限。
(四)学生基本医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90%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最高医疗费用限额为25万元。
保 障 项 目 | 保险 金额 | 给付说明 | 备注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万 | 全额给付 | 疾病住院责任延续到保险期间届满次日0时起30日;意外住院责任延续到保险期间届满次日0时起180日;门诊责任延续到保险期间届满次日0时起15日;骨折拆钢板可扩展至保险期届满次日起一年内。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20万 | 按残疾比例表给付,最高20万 |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20万 | 按烧伤比例表给付,最高20万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万 | 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5万 | 保险责任无等待期,全额给付 | |
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 25万 | 在社会医疗保险赔付后,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
平安学生重大疾病保险 | 1万 | 专科医生诊断的保险条款约定疾病 | |
优惠后单价(人/年) | 大写: 叁拾圆整 ; 小写¥:30.00 | ||
特别约定 | 全部赔付无等待期、无免赔额。 |
注:(1)以上保险责任中,不含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属自理自费的医疗费用即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中需要被保险人先自付的部分。
(2)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满仍未出院时,甲方继续承担责任,但保险责任的承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时次日起30日。
(3)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可参照2010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注: (a)学生出险后除特殊情况外(指特重大案件)无须向保险公司报案,重大死亡案件5日内报案。
(b)意外医疗赔付比例以本协议为准。
(五)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基本重大疾病与其他重大疾病两类,基本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投保,其他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释义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初次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