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浙中医大发〔2021〕51号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优化学生出国(境)交流工作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促进我校研究生出国(境)学术交流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升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培养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学术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教高〔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类别包括以下两类:
(一)公派公助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公助出国(境)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等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公费派出项目。
单位公派公助出国(境)是指参加由学校、学院、导师或所在单位资助的校(院)际交流项目、国际学术会议、科研合作项目。
(二)公派自费出国(境),是指自费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或自行联系自费留学,经学校同意派出的项目等。
第三条 申报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本校及直属单位教职工,不包括延长标准学制学习时间的研究生,参加交流学习项目并获对方学校或政府全额资助的学生不列入本资助范围)。
(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以及学术交流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五)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研究生出国(境)交流的管理机构包括: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及相关学院组成,负责项目计划与协调,并由研究生院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拓宽对外交流渠道,协助联系国外高校或机构,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申请,协助办理签证及与交流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研究生院负责落实合作协议、选拔与派出、学籍管理、学分与成绩认定等具体事项。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的费用进行复核和发放。
(五)各学院负责对学院内的申请人进行政治审查、资格审核和初选;负责对出国(境)研究生的安全教育、日常联络与管理、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及时掌握其留学期间的动态;配合做好接收对方学校派遣的交换留学生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选拔原则和流程包括:
(一)选派工作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透明,严防弄虚作假。
(二)国际处/港澳台办和研究生院及时将选派计划、名额与要求向全体研究生发布,由研究生自主报名。
(三)研究生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申请表》。提交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材料(包括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国际会议通知等),经导师、家长、学院、经费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国际处/港澳台办、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申请出国(境)学术会议资助的,还须提供会议论文录用通知,每篇论文原则上只资助一名研究生参会,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浙江中医药大学或其附属单位。
(四)研究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根据交流任务及要求,组织相关学院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思想品德、外语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测评,确定入选研究生的初步名单,获所在学院、导师、培养单位或对方单位等经费资助者,或入选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计划者优先考虑。
(五)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入选研究生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六)由所在学院出具确认函,汇总至国际处/港澳台办。
(七)研究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讨论决定。
(八)正式确定名单,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并签订《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
第六条 自费参加学校或学院自费留学或自费短期交流等项目的研究生,其申请、选拔、派出程序同公派出国(境)研究生。要求申请出国(境)交流的学科专业应与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关,与学校的重点学科、特色方向相吻合。
第七条 经费资助标准包括以下几类:
(一)入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计划者,除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奖学金外,学校给予每人奖励10000元;入选国家汉办汉语教师海外志愿者,除享受汉办提供的资助外,学校给予每人奖励5000元;入选学校海外中医药中心志愿者,学校给予每人奖励5000元。
(二)设立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奖学金,奖学金(包含学院经费)用于补助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及留学其它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亚洲国家和地区交流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资助旅费最高不超过3500元/人,生活费4500元/月·人;6个月以上,资助旅费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生活费6000元/月·人。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流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资助旅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生活费4000元/月·人;6个月以上,资助旅费最高不超过12000元/人,生活费8000元/月·人。生活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如确因工作学习需要,可向学院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但最长资助不得超过24个月。
(三)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作口头报告者,给予报销会议注册费及往返交通费;作墙报展示者,给予报销会议注册费。
第八条 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的经费由上级专项经费、学校硕博培养费统筹、学院建设经费、导师各类经费等渠道解决。出国境交流3个月及以上,获所在学院、导师、培养单位或对方单位等部分经费资助者,不足部分学校予以资助,但各方总资助额度不得超过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总费用;已获所在学院、导师、培养单位或对方单位等全额经费资助者,学校不再另行资助。
第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的自理经费包括:
(一)办理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由研究生自理。
(二)交流研究生必须购买国(境)外额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保险相关费用由研究生自理。
(三)学校不承担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其它费用。
(四)出国(境)的研究生仍需缴纳出国(境)期间的本校学费。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经费的核发与报销包括以下程序和步骤:
(一)公派出国(境)研究生按期回国,应在回校后一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出国(境)学习交流总结;出国(境)审批表及协议书原件、护照证件护照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与资助项目相关的正式发票原件,机票原件,国(境)外电子机票应附登机牌。
(二)由导师和所在学院进行考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考核材料汇总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公派出国(境)奖学金发放标准,最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经费报销管理按计划财务处相关要求执行。
(三)如确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提前或延后回校者,公派出国(境)奖学金的发放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或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不良,学校不予发放公派出国(境)奖学金。
(五)由所在学院、校内导师经费资助出国(境)交流,则经费报销管理严格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国(境)外交流或培养的研究生,发表相关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参照《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业绩核算及奖励办法(试行)》另行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重点学科、博士授权点及新获批学位授权点(三年内)的单位,原则上要求每年选派研究生开展国(境)外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和自费参加学校或所在学院自费留学或自费短期交流等项目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研究时间连续计算在总学习年限中。
第十三条 在对方学校所取得的学分经所在学院和学校认定后可以折算成我校学分;在对方学校及附设单位参加实践(含临床实践)经学校认定后可以计入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实践时间。
第十四条 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需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的校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并自觉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研究生应勤奋学习,交流6个月以上的研究生,要求至少参加一次国际学术会议(由学校国际处认定),并作一次墙报展示或口头报告。
第十六条 各学院和导师应积极关心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并定期进行联系,导师应及时指导研究生制定研修计划,并督促研究生按照计划执行。研究生应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校,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及导师应充分发挥柔性引进等境外专家、教授的优质资源,积极鼓励和创造条件,加大研究生国(境)外合作和交流的力度,对表现优异的学院和导师,在考核、评优评奖及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时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 出国(境)研究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并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外方导师反映其表现不良者,所在学院和导师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审核和报销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或校规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资助资格。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利用假期赴国(境)探亲、旅游,按《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浙中医大发〔2018〕70号)同时废止。